问题 | 行政诉讼拿到检察院不支持申请监督书不服满意应该怎么办呢 |
释义 | 检察机关不受理监督申请的情况:第一,当事人对生效行政裁判未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检察机关不予受理。这一规则要求申请人必须先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在人民法院不予处理或者处理结果不满时才可以申请检察监督。第二,当事人超过法律规定的期限申请再审;这主要是因为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之人。超过了规定期限检察机关也就不再保护。第三,人民法院在法定期限内正在对再审申请进行审查的;也就是说,案件还处于人民法院审查过程中,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还有可能受到人民法院的保护。第四,人民法院已经裁定再审且尚未审结的;此时案件还处于人民法院审理的状态,没有产生终局的效果,检察机关没有必要插手。第五,人民检察院已经审查终结作出决定的;这种情况下,检察机关已经经过了审理,当事人的诉求是否合理、检察机关是否采取监督已经成为了定局,为了避免资源的浪费,所以就不再审理。第六,行政裁判是人民法院根据人民检察院的检察监督作出的;这明了申请人的申请已经经过了实体的审理。第七,申请监督超过申请期限的,不再受理。第八,当事人提出有关执行的异议、申请复议、申诉或者提起诉讼后,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并正在审查处理的,检察机关不予受理,理由依然是检察院应当尊重人民法院的法定职权;第九,当事人可以对执行活动提起异议而未提出的,这也是要求申请人先行申请人民法院处理。第十,其他不应当受理的情形。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一)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 (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 (三)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应当在三个月内进行审查,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决定。当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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