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债务人下落不明,债权人可以在诉讼期限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追偿债务。法院将立案受理起诉时应持有借据等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证据。由于债务人下落不明,法院通常在立案后以公告的形式传唤债务人应诉。公告期届满,债务人不应诉时,法院审理借款人关系明确的案件后作出缺席判决。缺席判决后,虽然债务人下落不明,但经债权人申请,法院可以强制债权人清偿债务。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