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侵害人身权中的名誉权的违法行为 |
释义 | 侵害名誉权的主要违法行为有:(1)侮辱行为包括口头、动作、文字侮辱和暴力侮辱。侮辱的事实可能是实际存在的;(2)诽谤行为诽谤的事实必须是虚假的,否则不构成诽谤;(3)新闻报道的严重失实;(4)评论严重不当。 一、诽谤罪和侮辱罪的区别 1、犯罪形式不同。诽谤罪只能采取口头或者文字的方法,不可能使用暴力;而侮辱罪既可以采取口头、文字的方法,也可以采用暴力方法。诽谤罪必须有捏造并散布有损公民名誉的虚假事实的行为;而侮辱罪既可以不用具体事实,也可以用真实事实损害公民名誉。 2、客观方面表现不同。侮辱罪使用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公民;诽谤罪或者捏造事实诽谤公民。侮辱罪和诽谤罪针对的对象是特定的个人。 3、犯罪手段是不同的:诽谤罪是公然进行的,包括可能使用的暴力;侮辱罪只能以言语、文字方式来进行的。前者不需要有捏造事实的过程,只要有公然侮辱的行为,情节就够了,而后者必须有捏造公民事实,并公开扩散两个行为。 二、我们国家的侵权形式 (一)侮辱 侮辱是指故意通过言语、文字或者行为举止等方式贬低他人人格、毁损他人名誉的行为。侮辱行为的主观状态应当是故意,其方式可以是言语、书面文字或者行为举止,也可以使上述集中方式的混合。 (二)诽谤 诽谤是指故意或者过失地散布有关他人的虚假事实,导致他人名誉降低或者毁损的行为。诽谤的主观状态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过失,其方式可以是言语、书面文字或者其他任何使虚假事实散布开来的方式。 在文学作品中故意使用他人真实姓名,或者未写明原告的真实姓名和地址,但对人物特征的描写有明显的指向或者影射他人,小说内容存在侮辱、诽谤情节,致其名誉受到损害的,作者和出版社均可能构成对名誉权的侵犯。 (三)新闻报道严重失实,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徐良诉上海文化艺术报社等侵害名誉权一案的复函》中认为,被告根据传闻,撰写严重失实的文章锁甲三千元带来的震荡和被告《上海文化艺术报》社未经核实而刊登该文,造成了不良后果,两被告的行为均已构成侵害徐良的名誉权。 有关机关和组织编印的仅供领导部门内部参阅的刊物、资料等刊登的来信或者文章,当事人以其内容侵害名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机关、社会团体、学术机构企事业单位分发本单位、本系统或者其他一定范围内的内部刊物和内部资料,所载内容引起名誉权纠纷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三、侮辱罪和诽谤罪的区别 侮辱罪和诽谤罪在我国刑法中都是犯罪行为,一般都会被追究刑事责任。侮辱罪具体是指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比如公然贬低他人人格,败坏他人名誉;诽谤罪是指捏造事实诽谤他人。前者是可以使用真实的事实也可以使用虚假的事实侮辱他人;后者仅指捏造虚假的事实诽谤他人。两者的区别:第一,行为手段不同:诽谤罪不可能使用暴力,只能采取口头或者文字的方法;侮辱罪既可以采取暴力方法,也可以采用口头或文字方法。第二,行为方式不同:诽谤罪必须存在捏造的行为;侮辱罪不仅可以用虚假的事实,也可以用真实的事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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