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洗钱罪构成的条件 |
释义 | 洗钱罪的构成如下所示:(一)洗钱罪的客体洗钱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具体来说,洗钱罪不但危害了国家金融管理秩序,还对司法机关追缴上游犯罪的工作造成了障碍。因此洗钱罪的客体不是单一客体,而是复杂客体。(二)洗钱罪的客观要件洗钱罪在客观上就是表现为通过金融手段,将非法所得伪装成合法收入。我国刑法规定洗钱罪不仅仅限于通过金融手段进行,也可以通过其他手段来进行。(三)洗钱罪的主体洗钱罪的主体是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目前的立法趋势是洗钱罪也可以有单位犯罪。(四)洗钱罪的主观要件从洗钱行为的外观来看,洗钱罪的主观要件应该是行为人故意实施的。 一、如何认定洗钱罪 (一)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他既侵犯了金融秩序,又侵犯了社会经济管理秩序,还侵犯了国家正常的金融管理活动及外汇管理的相关规定。 (二)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 1、提供资金账户:是指为犯罪人开设银行资金账户或者将现有的银行资金账户提供给犯罪人使用。 2、协助将财产转为现金或者金融票据:既包括将实物转换为现金或金融票据,也包括将现金转换为金融票据或者将金融票据转换成现金,还包括将此种现金(如人民币)转换为彼种现金(如美元),将此种金融票据(如外国金融机构出具的票据)转换为彼种金融票据(如中国金融机构出具的票据)。 3、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 4、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 5、以其他方式掩饰、隐瞒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来源和性:指其他掩饰、隐瞒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性质与来源的一切方法,如将犯罪所得投资于某种行业,用犯罪所得购买不动产等等。 (三)本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年满十六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和单位 (四)本罪在主观方面的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是在为犯罪违法所得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为利益而故意为之,并希望这种结果发生。 犯罪故意中“明知”的判断,应当结合被告人的认知能力,接触他人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情况,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种类、数额,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转换、转移方式以及被告人的供述等主、客观因素进行认定。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明知系犯罪所得及其收益,但有证据证明确实不知道的除外: 1、知道他人从事犯罪活动,协助转换或者转移财物的; 2、没有正当理由,通过非法途径协助转换或者转移财物的; 3、没有正当理由,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收购财物的; 4、没有正当理由,协助转换或者转移财物,收取明显高于市场的“手续费”的; 5、没有正当理由,协助他人将巨额现金散存于多个银行账户或者在不同银行账户之间频繁划转的; 6、协助近亲属或者其他关系密切的人转换或者转移与其职业或者财产状况明显不符的财物的; 7、其他可以认定行为人明知的情形。 注意:被告人将洗钱罪(第191条)的某一上游犯罪的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误认为本罪其他上游犯罪范围内的其他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属于具体的事实认识错误中的对象错误,不影响洗钱罪“明知”的认定。 二、洗钱达多少金额构成洗钱罪 洗钱罪是是行为犯,非数额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以提供资金帐户、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或者金融票据、通过转帐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以及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的性质和来源的行为就构成犯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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