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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婚姻纠纷案件应提交的证据材料
释义
    (1)结婚证或婚姻登记机关的证观;
    (2)没有登记结婚的,关于同居时间或举行婚礼时间的证明;
    (3)再婚的,原离婚调解书、判决书或有关部门的证明;
    (4)被告下落不明的,关于下落不明的时间、情况的证明;
    (5)一方或双方为现役军人的,提供所在部队霞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证明;
    (6)一方生理有缺陷、患有性病、精神瘸昀病情诊断等证据;
    (7)一方因犯罪被笋J刑劳改的,关于原判法院、刑期和劳改地点的证明;
    (8)婚后感情的事实依据;
    (9)一方有过错的相关证据;
    (10)子女姓名、性别、年龄、生活状况的证明;
    (11)养子女、继子女的有关证明;
    (12)请求抚养子女的有利条件或其他条件的证明;
    (13)请求给付抚养费数额的依据(双方工资或劳动收入等);
    (14)财产名称、数量、价值的证明;
    (15)财产性质(婚前、婚后或夫妻约定财产)的证明;
    (16)储蓄、国库券、股票等财产的证明或相关线索;
    (17)债权债务情况用性质(婚前、婚后、男女一方单独债权债务)的证明;
    (18)住房情况(私房建造时间、面积、造价;公房户名、面积、间数、常住人口、分配来源)的证明;
    (19)其他证据。
    一、向法院诉讼离婚要提交的材料都有什么
    1、婚姻关系的证明;2、婚后感情、离婚原因的事实或证据。如被告下落不明的,应提供下落不明的时间、情况的证明;3、子女情况的证明,即:子女姓名、性别、出身年月、生活状况等,婚生、非婚生继子女或养子女的说明和有关证明;4、夫妻共同财产的证明,即财产性质,来源、发票、清单及债权债务凭证,有储蓄的,应提供数额、帐号、户名、存入日期、种类、银行存折持有人等证明材料,或能起证明作用的其他有关材料。如财产已被转移,应作说明和提出证据,包括原、被告的经济状况及其证明;5、现役军人提出离婚的,还应有其所在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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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31 11:08: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