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非法经营罪司法解释 |
释义 |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对非法经营活动所获得的违法所得数额作出了具体规定。根据规定,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超过5万元或违法所得超过2万元,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超过30万元,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超过200万元,非法出版物个人经营超过5万元或违法所得超过2万元,单位经营超过15万元或违法所得超过5万元等,应予立案追诉。 法律分析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对从事具体不同非法经营活动所获得的违法所得具体数额作出了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九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进行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等许可证明,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2.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3.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数额在二百万元以上的; 4.出版、印刷、复制、发行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出版物,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或者个人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单位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等。 拓展延伸 司法解释中对非法经营罪的界定和适用条件 《非法经营罪司法解释》是指由司法机关发布的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解释性文件,旨在明确该罪行的界定和适用条件。根据该解释,非法经营罪是指以非法手段、未取得合法经营资格或超出合法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造成社会不稳定的行为。该解释对非法经营罪的界定要素进行了详细说明,包括违法行为的性质、经营主体的身份要求、违法手段的种类等。同时,解释明确了适用条件,例如经营规模、违法所得金额等。该解释的发布旨在规范非法经营行为的定性和定罪标准,维护市场秩序和社会稳定。 结语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对非法经营活动的违法所得数额作出了明确规定。根据该规定,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证券、期货、保险业务以及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等情形,若数额超过一定标准,将予以立案追诉。此外,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出版物的非法经营行为也受到规定的限制。《非法经营罪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了非法经营罪的界定和适用条件,旨在规范非法经营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和社会稳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条 生产、销售的疫苗属于假药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销售的疫苗以及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疫苗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设备等物品,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吊销药品注册证书,直至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等,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疫苗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五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五十万元的,按五十万元计算。 生产、销售的疫苗属于劣药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销售的疫苗以及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疫苗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设备等物品,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疫苗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五十万元的,按五十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注册证书,直至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等。 生产、销售的疫苗属于假药,或者生产、销售的疫苗属于劣药且情节严重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关键岗位人员以及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2015修正):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走私烟草专卖品,构成走私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走私烟草专卖品,数额不大,不构成走私罪的,由海关没收走私货物、物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和烟草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前款罪的,依法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五节 危害公共卫生罪 第三百三十七条 违反有关动植物防疫、检疫的国家规定,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的,或者有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危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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