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电子代理人名词解释 |
释义 | 指不需要人的审查或操作,而能用于独立地发出,回应电子记录,以及部分或全部地履行合同的计算机程序、电子或其他计算机自动化手段。 被称之“电子代理人”的网上自动交易系统正被广泛应用。电子代理人按照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可以作为订立合同的有效形式。但从维护交易安全出发,电子代理人应具备一定的条件,方能代表其最终支配权人的意思表示。在传统的交易方式中,拟订立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其代理人需要以面对面洽谈的方式进行缔约,随着电报、传真、无线通讯技术在商业领域的应用,人们缔结合同的效率得到了很大提高,交易成本降低,但是无论通信技术如何发展,人们仍然需要直接参与每一次交易。互联网的出现为人们从繁重的交易活动中解脱出来提供了契机,建立在互联网上的各种形式的智能化、自动化的交易系统(以下称“网上自动交易系统”)正被越来越多的商人运用。这些网上自动交易系统,能够自动地发送、接收、处理交易信息,完成合同的要约、承诺直至确认合同订立的全过程,较少甚至不需要人工介入合同的协商。网上自动交易系统在网上购物、网上银行、企业之间的电子批发商务(即“B2B”)、各种网络服务商提供的集中竞价的电子交易平台等应用最为广泛。可以说,网上自动交易系统使现代交易效率得到了一个质的飞跃。这种网上自动交易系统被欧、美一些国家法律或商会、行业组织在法律上命名为“电子代理人”。按照美国《统一电子交易法》第2条第6点,电子代理人是指“不需要人的审查或操作,而能用于独立地发出、回应电子记录,以及部分或全部的履行合同的计算机程序、电子的或其他自动化手段”。联合国贸法会在草拟的《统一电子签名规则》(1999年2月第3稿)第8条“强化证书的内容”中,也使用了电子代理人一词,此后为许多国家所普遍接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六条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依据本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争议条款的含义。 合同文本采用两种以上文字订立并约定具有同等效力的,对各文本使用的词句推定具有相同含义。各文本使用的词句不一致的,应当根据合同的相关条款、性质、目的以及诚信原则等予以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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