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管理人报酬规定,具体如下: 1、不超过一百万元含本数,下同的,在12%以下确定; 2、超过一百万元至五百万元的部分,在10%以下确定; 3、超过五百万元至一千万元的部分,在8%以下确定; 4、超过一千万元至五千万元的部分,在6%以下确定; 5、超过五千万元至一亿元的部分,在3%以下确定; 6、超过一亿元至五亿元的部分,在1%以下确定; 7、超过五亿元的部分,在0.5%以下确定。 担保权人优先受偿的担保物价值,不计入前款规定的财产价值总额。 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参照上述比例在30%的浮动范围内制定符合当地实际情况的管理人报酬比例限制范围,并通过当地有影响的媒体公告,同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对管理人计酬的标的额从一百万以下至五亿以上共分七档,每档分别规定了不同的系数比例,最高为12%,最低为0.5%。 人民法院确定或者调整管理人报酬方案时,应当考虑以下因素: 1、破产案件的复杂性; 2、管理人的勤勉程度; 3、管理人为重整、和解工作做出的实际贡献; 4、管理人承担的风险和责任; 5、债务人住所地居民可支配收入及物价水平; 6、其他影响管理人报酬的情况。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管理人: 1、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 2、曾被吊销相关专业执业证书; 3、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4、人民法院认为不宜担任管理人的其他情形。 个人担任管理人的,应当参加执业责任保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二十二条 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 债权人会议认为管理人不能依法、公正执行职务或者有其他不能胜任职务情形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更换。 指定管理人和确定管理人报酬的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