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事故认定书丢失怎么办 |
释义 |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照交通法规对交通事故的当事人有无违章行为,以及对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定性、定量评断的所形成的文书材料。它是一种具有法律效力的技术文书。其目的是分清事故责任,为依照交通法规和其它规定对肇事者作出正确恰当的处分,同时也为以后事故损害赔偿处理打下基础,所提供的依据;对教育广大交通参与者从中吸取有益的教训,为研究交通事故发生的规律,制订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在发生车祸后很多人都会第一时间报警,等交警出了事故责任认定书后才能够知道自己在事故中占据的责任比例是多少。事故责任认定书是很重要的文件要保管起来,那么,事故责任认定书丢了怎么办?如果交通事故认定书丢了的话,认定书在交警部门会有存根,不会影响到事故的处理。如果在事故处理中需要用到责任认定书的,可以到当时出具事故责任认定书的交警部门去复印该责任认定书的存根联就可以,是具同等的法律效力的。 一、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是否可以不签字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不可以不签字。当事人对交警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不服或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认定书后三日内向上级公安交警部门申请复核,并写明复核请求、理由和主要证据。当事人是否签字不会影响以后的事故损害索赔。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不以当事人签字为生效要求。对交通事故认定不服的,可以向上级部门申请。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三十一条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六条?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责令重新认定的复核结论后,原办案单位应当在十日内依照本规定重新调查,重新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撤销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重新调查需要检验、鉴定的,原办案单位应当在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重新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撤销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重新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原办案单位应当送达各方当事人,并书面报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四条《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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