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婚前财产的的增值部分应当根据以下情况来分:1、婚前财产的增值部分是属于自然增值的,在离婚时,也不用分,婚前财产以及增值部分应当属于夫妻一方个人财产;2、婚前财产的增值部分是通过生产、经营或者投资获得的,该婚前财产应当属于个人财产,但增值部分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其增值部分应当进行分割。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