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无独立请求的第三人一般是由自己申请或法院通知其参加到诉讼中来。无论是自己申请还是法院主动通知其参加诉讼,决定权都在法院。既然原告已提出了追加,那么法院为慎重起见,还是审查一下原告的罚浮窜簧诃毫撮桐郸昆提议是否正确和有必要;如认为有必要,则可通知该第三人作为无独立请求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当然其是否参加都不影响案件的审理;如果法院审查后认为本案处理结果与其无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则不必通知其参加诉讼,对于该决定在开庭时或开庭前告知原告即可了。对于第三人的追加或通知参加诉讼,应该不受审级的影响,只要有必要都可以追加或通知参加诉讼。当然第三人有权放弃或者不参加诉讼。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二条 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