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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劳务合同在工伤认定中的作用
释义
    劳务合同不能做工伤认定,劳务人员发生人身伤害事故时,应按雇佣人身损害赔偿处理,不能申请工伤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职工应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被诊断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雇主应承担赔偿责任,若有第三方造成损害,赔偿权利人可要求第三方承担赔偿责任。但若属于工伤保险范围,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规定。
    法律分析
    一、劳务合同可以做工伤认定吗
    劳务合同是属于劳务关系而不是合同关系,劳务人员发生人身伤害事故的,按雇佣人身损害赔偿处理,不能申请工伤认定。
    二、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七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九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前款所称“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
    第十一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不适用本条规定。
    结语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劳务合同属于劳务关系而非合同关系,因此劳务人员发生人身伤害事故时,应按照雇佣人身损害赔偿处理,不能申请工伤认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雇主在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对于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的损害,赔偿权利人可以向第三人追偿,也可以要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然而,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情况不适用上述规定。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一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依法对工伤保险费的征缴和工伤保险基金的支付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财政部门和审计机关依法对工伤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四条 职工与用人单位发生工伤待遇方面的争议,按照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五条 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所在单位支付费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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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0 5:27: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