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先予执行跟谁申请复议 |
释义 | 民事诉讼法规定了先予执行的案件范围和条件。当事人对保全或先予执行裁定不服可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被执行人可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一般向上级法院提出。先予执行适用于追索赡养费、劳动报酬等紧急情况。情况紧急主要指需要立即停止侵害、制止行为、返还款项或追索保险理赔费。先予执行还需满足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申请人迫切需要、申请人主动提出、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的条件。 法律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被先予执行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被执行人一般是向执行法院的上一级法院提出异议申请。 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先予执行适用的案件范围是: 第一,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案件; 第二,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 第三,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案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所谓的情况紧急,主要是指下列情况:需要立即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的;需要立即制止某项行为的;需要立即返还用于购置生产原料、生产工具款的;追索恢复生产、经营急需的保险理赔费的。 上述类型的案件,需要先予执行的,还应当满足下列条件: 第一,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即当事人之间谁享有权利谁负有义务是明确的。先予执行是预先实现权利人的权利,如果当事人之间谁享有权利谁承担义务不明确,也就无所谓预先实现权利的问题。在司法实践中要一求案件的基本事实是清楚的,人民法院根据案情能够判断出谁是权利人以及权利人享有什么性质的权利。就被申请人承担的义务的性质而言,通常是属于给付、返还或赔偿义务的性质。 第二,申请人有实现权利的迫切需要。即如果申请人不预先实现有关的权利,则其生活或生产就会遇到极大的困难。 第三,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了申请。当事人是否因生活或生产的急需而要立即实现有关的权利,当事人自己最清楚,因此,先予执行的要求应当由当事人主动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不能主动依职权裁定采取先予执行的措施。 第四,被申请人有履行的能力。因为只有被申请人具有履行的能力,申请人的申请才有可能实现,人民法院作出的先予执行的裁定才有实际意义。 结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对于保全或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会停止裁定的执行。被先予执行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被执行人通常向执行法院的上一级法院提出异议申请。先予执行适用于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以及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案件。情况紧急主要指需要立即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返还购置生产原料款、追索恢复生产急需的保险理赔费等情况。先予执行的案件还需满足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申请人有实现权利的迫切需要、当事人主动向法院提出申请以及被申请人具有履行能力的条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章 监察权限 第二十三条 监察机关调查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根据工作需要,可以依照规定查询、冻结涉案单位和个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 冻结的财产经查明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查明后三日内解除冻结,予以退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五章 审判监督程序 第二百六十七条 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应当将暂予监外执行决定抄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认为暂予监外执行不当的,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以内将书面意见送交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接到人民检察院的书面意见后,应当立即对该决定进行重新核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2012修正):第三章 刑罚的执行 第三节 监外执行 第二十六条 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提出书面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机关批准。批准机关应当将批准的暂予监外执行决定通知公安机关和原判人民法院,并抄送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认为对罪犯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当的,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将书面意见送交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接到人民检察院的书面意见后,应当立即对该决定进行重新核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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