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城管有权利罚款么 |
释义 | 有权。城管,即城市管理执法人员,属于政府的执法部门工作人员,负责治理和维护城市管理秩序以及市政设施、城市公用、城市节水和停车场管理中的专业性行政执法等工作。作为行政执法人员,是有权利行使罚款等行政处罚权的。 依据我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城管可以对非法摆摊行为进行罚款,但并没有对罚款的标准作出规定。 如对处罚有异议可以拨打全国统一的城管服务热线行使自己的监督权。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城管执法其实也就是对城市中一些不法行为或不文明行为进行处理,但有的时候,遇到一些不是很讲理的人,就需要采取一定的措施,如暂扣工具等等,这是相关法律法规赋予城管人员的权利,但他们也仅仅只能在法律法规赋予的权利下作出处罚。 法律依据: 《行政处罚法》 第十七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 (一)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和烟头等废弃物的; (二)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宣传品等的; (三)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街道的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窗外,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的; (四)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粪便的; (五)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或者不按规定清运、处理垃圾和粪便的; (六)运输液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撒的; (七)临街工地不设置护栏或者不作遮挡、停工场地不及时整理并作必要覆盖或者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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