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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山东省土地征地补偿标准有哪些
释义
    山东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25至27条规定,对土地征用的补偿标准进行了详细规定。补偿标准根据不同类型的土地进行区分,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如果补偿数额过低,可以先行协商,协商不成则可以启动法律程序维权。
    法律分析
    根据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25至27条的规定,具体的补偿标准如下:
    第二十五条征用土地按下列标准进行补偿:
    (一)征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耕地(含园地、鱼塘、藕塘,下同),土地补偿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八至十倍;
    (二)征用城市规划区范围外的耕地,土地补偿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八倍;
    (三)征用林地、牧草地、苇塘、水面等农用地,土地补偿费标准为邻近一般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五至六倍;
    (四)征用乡(镇)、村公共设施或者公益事业、乡镇企业和农村村民住宅占用的集体所有土地,土地补偿费标准为邻近一般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五至七倍;
    (五)征用未利用地,土地补偿费标准为邻近一般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倍。
    第二十六条征用土地的安置补助费按下列标准执行:
    (一)征用耕地,其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用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用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用耕地的
    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二)征用林地、牧草地、苇塘、水面以及农民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邻近一般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倍。但是,每公顷被征用土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邻近一般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倍。
    第二十七条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按下列标准执行:
    (一)青苗补偿费按一季作物的产值计算;
    (二)被征用土地上的树木,凡有条件移栽的,应当组织移栽,付给移栽人工费和树苗损失费;不能移栽的,可给予作价补偿;
    (三)被征用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等附着物,可按有关规定给予折价补偿,或者给予新建同等数量和质量的附着物。
    对在征地期间,突击栽种的树木、青苗和抢建的建筑物、构筑物,不予补偿;在非法占用土地上建设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不予补偿。
    如果补偿数额给的过低,可以先行协商,协商不成,启动法律程序维权。
    结语
    根据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25至27条的规定,土地征用补偿标准明确规定了不同类型土地的补偿费用。补偿费标准根据被征用土地的性质和地理位置的不同而有所差异,以确保合理公正的补偿。对于补偿数额过低的情况,可以先行协商,如协商不成,可启动法律程序维权。请注意,非法占用土地上建设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以及突击栽种的树木、青苗和抢建的建筑物、构筑物不予补偿。
    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47条,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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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5 3:32: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