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探监一个月可以看一次。
 探监需要的手续:
 1、会见人需出具与被会见人关系证明和本人身份证。
 2、首次到监狱会见亲属、被监护人的,需带地方公安机关出具的会见人与被会见人关系证明和本人身份证件(包括身份证、临时身份证、户口本、户籍证明、军官证、士兵证等),到监狱狱政部门办理会见证。
 3、会见人系港、澳、台籍的,需经省监狱管理局批准后,方可到监狱办理会见证。
 4、罪犯会见时可接受下列物品:内衣、内裤、线衣、棉被和鞋子(皮鞋除外);内容健康的书、报及学习用品;适宜监狱内开展的文化体育活动用品;经监狱医院或卫生所签单同意的外购药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四十八条  罪犯在监狱服刑期间,按照规定,可以会见亲属、监护人。第四十七条  罪犯在服刑期间可以与他人通信,但是来往信件应当经过监狱检查。监狱发现有碍罪犯改造内容的信件,可以扣留。罪犯写给监狱的上级机关和司法机关的信件,不受检查。第四十九条  罪犯收受物品和钱款,应当经监狱批准、检查。第五十七条  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狱可以给予表扬、物质奖励或者记功:
 (一)遵守监规纪律,努力学习,积极劳动,有认罪伏法表现的;
 (二)阻止违法犯罪活动的;
 (三)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的;
 (四)节约原材料或者爱护公物,有成绩的;
 (五)进行技术革新或者传授生产技术,有一定成效的;
 (六)在防止或者消除灾害事故中作出一定贡献的;
 (七)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贡献的。
 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在服刑期间一贯表现好,离开监狱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监狱可以根据情况准其离监探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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