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合伙企业如何交所得税 |
释义 | 合伙企业按照中国法律成立,纳税义务由合伙人承担,个人合伙人缴纳个人所得税,法人和其他组织合伙人缴纳企业所得税。合伙企业的所得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确定纳税所得额,若协议不明确,则按照合伙人协商决定或实缴出资比例确定。法人和其他组织合伙人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不能抵减合伙企业的亏损。此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法律分析 一、本通知所称合伙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成立的合伙企业。 二、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具体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按照《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号)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6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前款所称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合伙企业分配给所有合伙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 四、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按照下列原则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一)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以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二)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协商决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三)协商不成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实缴出资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四)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每个合伙人的应纳税所得额。 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 五、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伙人在计算其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不得用合伙企业的亏损抵减其盈利。 六、上述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此前规定与本通知有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结语 合伙企业的纳税问题是一个重要的法律议题。根据中国法律及相关规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需按照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对于未明确约定或协商不成的情况,应按照实缴出资比例或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此外,合伙企业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合伙人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不得使用合伙企业的亏损抵减其盈利。以上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生效,旨在确保合伙企业的纳税公平与合法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2012修正):第九章 农民权益保护 第六十九条 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承担纳税义务。税务机关及代扣、代收税款的单位应当依法征税,不得违法摊派税款及以其他违法方法征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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