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什么条件可以办理失业证 具有本市城镇户口,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具有劳动能力,未就业或与原工作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无劳动报酬或其他合法的经济收入,有就业要求并且正在积极寻找工作的劳动者,可到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证。 具体包括: ⑴新成长劳动者。包括应届职业学校毕业生、技工学校的城镇户口毕业生,劳动预备制培训结业人员,已过派遣期尚未就业的大、中专毕业生; ⑵已与原工作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就业转失业人员; ⑶有就业要求的“农转非”人员和外地户口迁入人员; ⑷有就业要求的其他社会闲散人员; ⑸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人员。 二、就业登记的范围 (一)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二)从事个体经营的劳动者及其雇工; (三)从事灵活就业的劳动者。 各地可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人员纳入就业登记范围。 法律依据: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第七条《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发放范围包括:(一)进行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的劳动者;(二)被认定为就业援助对象的劳动者:(三)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的劳动者;(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规定范围内的其他劳动者。外国人来华就业,台湾、香港和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其他法律法规有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