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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追求异性未果,要求返还赠送的手机、转账,能否胜诉?
释义
    (2022)鄂09民终404号2019年8月28日,原告与被告经人介绍认识,此后至2020年10月1日原告通过微信、支付宝多次向被告转账共计13056元。2020年7月2日,原告购买苹果11手机一部,价值4279元。原告称向被告转账13056元是为了能与被告确定恋爱关系,苹果11手机也系为被告购买,后被告中断了与原告联系。原告遂诉至法院。一审法院认为,原告为与被告建立恋爱关系向其转账13056元,系原告自愿行为,且原告未提供足够证据证明被告获取不当得利。原告称购买的苹果11手机送给了被告,亦无相应证据支持。原告诉请于法无据,一审法院依法不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22元,由原告承担。原告不服一审判决,上诉到二审法院。二审法院认为,原告希望与被告建立恋爱关系,其通过微信、支付宝向被告给付财物的行为,根据日常生活经验,该行为是原告为了向被告表达爱慕之情,被告作为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意识到原告的目的是希望通过财物的给付与其建立恋爱关系,这是一种有条件的支付。本案中,被告通过中断与原告联系的行为,明确表明了其拒绝与原告建立恋爱关系的意思表示,双方未建立恋爱关系。在原告否认赠与,被告又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情况下,被告取得这案涉13056元没有合法根据,故被告应将其所收受的案涉13056元返还给原告。原告主动为被告购买案涉苹果11手机一部,显然具有博取被告表达爱慕的表现,是作为礼物赠与给被告的,且手机属于日常消耗品,被告已使用多时,故对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其苹果11(64G)手机一部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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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 2:15: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