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债权转让能否排除仲裁管辖,转让协议约定哪个法院管辖有效? |
释义 | 【案情简介】 联建建筑工程公司将承包的某商业中心的幕墙工程分包给了天筑工程公司,签订了《幕墙工程分包合同》。合同管辖条款约定,因案涉工程合同履行发生争议由某仲裁委员会仲裁。天筑工程公司与材料供应商某商贸公司签订了《材料买卖合同》,天筑公司支付30%的预付款,其余款项待货到现场验收合格后支付到95%,剩余5%作为质保金,1年期满后付清。商贸公司按照合同约定供货,并且天筑公司也如期完成了幕墙工程的施工。由于一些原因,工程虽形成了结算,但工程款、材料款都未付。天筑公司与商贸公司达成了《债权转让协议》,将120余万元的工程款债权转让给商贸公司,由商贸公司直接向联建建筑公司主张债权。《债权转让协议》还约定,商贸公司不接受联建建筑公司与天筑公司之间的仲裁条款,可以向商贸公司所在地法院起诉。商贸公司依据《债权转让协议》将联建建筑公司起诉到法院,联建公司则认为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因为联建建筑公司与天筑公司之间有仲裁管辖条款的约束,应当由仲裁委员会仲裁。 【律师分析】 1、债权转让能否排除仲裁协议管辖条款的约束?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规定,债权债务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的,仲裁协议对受让人有效,但当事人另有约定、在受让债权债务时受让人明确反对或者不知有单独仲裁协议的除外。本案中,天筑公司与商贸公司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由天筑公司将其与联建建筑公司《幕墙工程分包合同》所产生的债权转让给商贸公司。如果在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形下,商贸公司作为第三人受联建建筑公司与天筑公司之间仲裁条款的约束,不能向法院提起诉讼。但《债权转让协议》中明确约定,《幕墙工程分包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对商贸公司不适用,商贸公司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对于商贸公司而言,联建建筑公司与天筑公司之间的仲裁条款对商贸公司不具有约束力,只能约束联建建筑公司与天筑公司。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天津中燃船舶燃料有限公司与丹麦宝运石油(中国)有限公司、山东烟台国际海运公司船舶物料供应合同纠纷仲裁条款效力问题的请示”的复函中对于此问题进行了明确的答复。 2、排除仲裁协议管辖后,该由哪个法院来管辖? 本案《债权转让协议》虽然排除了仲裁协议管辖条款,天筑公司与商贸公司在《债权转让协议》中约定可以向商贸公司所在地提起诉讼,此管辖条款约定是否有效呢?答案是否定的。天筑公司与联建建筑公司签订的是《幕墙工程分包合同》,其性质上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范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8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债权转让协议》中的债权是由天筑公司将其与联建建筑公司《幕墙工程分包合同》所产生的工程款债权转让给商贸公司所得。而工程款债权转让的,由债权所源于的基础法律关系即幕墙工程施工合同法律关系确定管辖法院。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属于专属管辖,虽然天筑公司与商贸公司约定了管辖法院,由商贸公司所在地法院管辖。但《民事诉讼法》第35条的规定,合同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因此,虽然《债权转让协议》排除了仲裁管辖条款的约定,但协议中约定由商贸公司所在地管辖也违反了专属管辖的规定,导致约定无效。本案移送至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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