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正义的征途——法学博士后的诉讼手记(23) |
释义 | 【我的讼No.108】无因管理案 广东2002年出台了一个规定,若公司经营者欠薪逃逸,厂房出租方在某些情形下有垫薪的义务。这无疑加重了房东的负担,但似乎确是维稳的必须。出租方垫付工资之后,可以到法院起诉承租方,要求其支付垫付的工资,案由叫做无因管理,这种债权相当于劳动债权,可以优先受偿。这是为了保护出租方而设计的一种变通的制度安排。 在这种情况下,房东的垫薪就变得很有学问了。垫还是不垫,垫多垫少,都要综合考虑。有些精明而胆大的房东,直接就把承租方的机器设备变卖掉,用来支付工资,甚至是房租,这样可以避免诉讼程序,快速解决问题。不敢采取这种操作的房东就要视承租方的财产数量来考虑垫付工资的数额,财产多,就多垫一点,财产少,就不能垫多,因为垫多了收不回。 当事人的员工有100余人,村委垫付了全部的工资,然后向法院提起了无因管理之诉,与租赁合同纠纷一样,我一并同他们调解了。 【我的讼 No.109】买卖合同纠纷案 上一条所说的倒闭公司,购置了两条生产线,用于做大公司的订单,不料订单还未完成,自己先撑不住了。公司倒闭后,设备供应商起诉,要求取回设备,理由是合同约定了保留所有权条款,买方付款不足75%,依法可以取回。 对于我的当事人来说,这些诉讼都无实际意义,因为欠下那么多债务,肯定无从清偿了,应诉实际上是为了方便原告,配合他们快一点完成诉讼流程。对于债权人来说,情况就完全不一样,蛋糕只剩下那么多,被别人多拿,自己的份额就会变少,甚至是没有。 因此,就这个案子来说,当事人是无所谓的,设备取不取回都无关紧要,但对于其它债权人来说,如果被取回,他们能分配的财产就会更少。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法院将其它已起诉的债权人都列为第三人,在查明事实后,判决让原告取回设备。 【我的讼No.110】买卖合同纠纷案 仍然是那家倒闭公司的案子,买卖合同纠纷,原告好象是这家倒闭厂欠款最多的供应商,数额在百万以上。供应商那边是个女老板,找过我很多次,说要请我吃饭,都被我拒绝。她的目的我很清楚,就是看有什么办法能减少损失,但是不管在什么情节下,与对方当事人私下接触始终是非常忌讳的,所以我在碰到这种事情时,只能断然拒绝。 她给我说过一句话,我还记得,她说做这一行风险很大,被跑单是常有的事情,因此,每年她都要预留一部分利润,用于填这一块的窟窿。不过这一次被跑单确实很意外,这公司刚接了大公司的大单,以为老板能做起来,送了很多货,没想到他也要跑路。 如此说来,对于生意人而言,决定做什么是重要的,决定不做什么有时候更重要,风险控制始终要放在第一位。 作者:周晓明,经济法博士,法学博士后,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主要执业领域为公司与股权、争议解决、计算机及数据、刑事辩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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