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正义的征途——法学博士后的诉讼手记(54) |
释义 | 【我的讼No.165】敲诈勒索刑案 当事人是知名环保人士,在一个非常著名的环保组织中做志愿者。这个环保协会最初由一群渔民组建,文化水平都不太高。后来当地党报记者站站长决定加盟该协会,原会长让贤,由记者任会长。之后,该协会得到了很大的发展,国内一线媒体几乎都对其有报道,获奖无数,该记者当选当地市人大代表,并与该协会一道,收获了不少的荣誉。 好景不长,该记者与保护协会原团队内讧,原团队出走,另立门户,也在当地成立了一家环保组织。该组织的的工作内容与原协会基本相同,相当于是存在竞争关系。该记者遂向公安举报,说原团队存在借公益之名,行敲诈勒索的违法事实,公安立案,刑拘了我的当事人,原协会会长逃亡。 起诉书称,该保护协会在一晚的例行巡湖中,发现被害人驾船非法电捕鱼,遂登船拍照。被害人知其非法电鱼行为的严重性,害怕该协会将其违法事实上报当地渔政局,便找中间人说情。第二天上岸后,经中间人斡旋,被害人宴请该协会主要成员,但当天并未谈妥。数天之后,被害人约当事人至一茶楼,向当事人支付一万元。 因为该协会在国内非常著名,本案发生后,国内一线媒体几乎都对本案有过报道。我因代理该案接受过采该的媒体都有中央电视台、凤凰卫视、北京青年报等几家。媒体可能是觉得这个题目比较有价值,反映出公益组织内部的一些问题,也对我国加强公益组织的监管有一定的借鉴意义,纷纷报道。 这个案子当然是被做出来的案子。因为事发八个月后才立案,不是被害人报案。被害人在接受媒体采访时也表示,又不是我想搞他们,是***(记者)要搞他们呢。我在案卷中也发现了当地一位县长对该案的批示,并在开庭时把这个事情说了出来,后来我在返粤的高铁上还接到当地公安局的电话,语带警告的意思。 我跟该省省城的一位年轻律师一起为当事人辩护,我认为该案情节实在是过于轻微,向公安局和检察院都申请过取保,但均不成功。开庭前,我们商议,由那位律师为当事人作罪轻辩护,我则作无罪辩护。 开庭当天,有几十位当地的环保机构的人士参加,大部分都来自省城,也有的自外省来,当然也少不了媒体记者的光临。我发表辩护意见时说,我的当事人自始至终没有用语言或行动威胁被害人,没有敲诈勒索的故意,不具备成立该罪的要件。被害人支付一万元是出于自愿,付钱时距其电捕鱼时已经很多天,显然不是被迫,只是为了在今后得到该组织的照顾而支付。即便该款的性质存疑,可能是感谢费或者“贿赂款”,根据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也应该作出对被告人有利的解释,不应认定为犯罪。 辩护阶段的最后,我说:尊敬的法官及检察官,我的当事人是一名环保志愿者,两年来,他放弃原来从事的职业,投身于环保事业当中,虽然经济极为困顿,但始终未尝放弃公益,由此足见其情怀和精神。公益组织介于国家与市场之间,从事的都是国家和市场不能或不愿做的事情,可用的资源极为缺乏,资金便是他们最大的问题,涉案的刚成立的环保组织更为如此。在这样糟糕的情况,我的当事人接收了被害人送给的一万元钱,却被指控为“敲诈勒索”,而他所做的不过一位环保志愿者的例行工作而已,并没有使用任何的”威胁”手段。法律如有良心,当宣告他无罪。旁听席上掌声响起,被法官制止。 法院可能也是同情当事人的遭遇,开完庭后,多次与当事人妻子协商,要当事人妻子适当“退赃”,我们商量后同意了。法官遂判处当事人五个月拘役,很快就出了看守所,相当于实报实销。 我们当然没必要对当事人的行为进行评价,我也并没有因为他是知名公益人士而拔高他的行为,无论他做了什么,因为什么原因而做,他始终是我们的当事人,我们的职责就是尽一切可能让他早获自由。由此看来,这个案子还算差强人意。 不过遗憾的是,这个案子只是这个系列案的“第一季”,之后还有“第二季”、"第三季”和“第四季”,我之后又介入了“第三季”和“第四季”的代理工作,目前,严格来讲,“第四季”的代理工作还没有完全结束,我上周还接到过当地法官的电话。 本案案发距今已经六年时间了,许多介入其中的人,著名律师、著名公益领袖、环保志愿者、人大代表、甚至记者的生活境况都发生了不少的变化,有的甚至经历了大风大浪,有的已经在这个圈子内归于沉寂,物换星移几度秋,如今回望,我也并没有感慨。也许,我们只是律师,我们不是当事人,我们终归无法对他们的遭遇感同身受。 作者:周晓明,经济法博士,法学博士后,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主要执业领域为公司与股权、争议解决、计算机及数据、刑事辩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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