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在校大学生也能认定劳动关系,但几种例外情形除外 |
释义 | 在校大学生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否能够成立劳动关系是一个常见的法律问题。在校大学生是可以与用人单位成立劳动关系的,但需要符合一些特定的条件和规定,并排除几种情形。理由如下: 确认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 上图所示,在校大学生完全具有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在校大学生完全能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法律并没有禁止性规定。但是实践中有几种例外情形。 情形1、在校生勤工助学,不构成劳动关系。 1995年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12条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该规定并不是禁止在职大学生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也不会突破上位法,作出禁止性规定,更何况劳动权可是宪法赋予的权利和义务。如何理解这句话呢?笔者理解为:在校学生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勤工助学来赚取一些额外的收入,但并非把工作视为就业的手段,而是为了补贴学费和生活费。这种做法通常是为了帮助支付学费、生活费或其他学习相关的费用。勤工助学可以是在校内或校外的工作,旨在帮助学生在学业之余获得一些经济上的支持,以便更好地完成学业。如果大学生工作不属于勤工助学的情形,则不能排除构成劳动关系,否则将损害实质劳动者的合法利益。 情形2:大学生的参加的社会实践实习,不构成劳动关系。 社会实践实习:指的是大学生在完成教育专业学习过程中,到社会各种单位、机构或社区进行实践性学习和实习,这种实践通常是与大学生所学专业相关的,目的是让学生在实践中增长见识、提升能力、培养实践技能和实际工作经验。此类的实践实习,主要是学习的目的,没有工资或者只有很少的生活补贴,与劳动力也不构成等价交换。更重要的,不符合构成确认劳动关系的要素和属性。如果社会实践实习内容和专业没有关系,完全是交换个人劳动力,而且也符合构成劳动关系的要素和属性,则应当认定为建立劳动关系,否则将打着社会实践实习的幌子,招用廉价的劳动力,严重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 情形3:实践中还有一种就业实习,就是签订书面三方协议。大学生没有毕业,但是已经出于就业目的在用人单位实习劳动。有观点认为就业实习期属于建立劳动关系的前提条件,用人单位对大学生的考察阶段。如果实习期结束,大学生毕业,用人单位没有表示拒绝建立劳动关系,大学生继续在用人单位工作,符合劳动关系的要素和属性,则应当认定成立劳动关系成立。那么在大学生就业实习劳动开始至正式毕业期间,成立劳动关系吗?实务中有争议。如果没有双方相反意思表示,是以建立劳动关系提供劳动的目的,以劳动力作为等价交换,也符合了成立劳动关系的要件和属性,应当认定为劳动关系。 最后,笔者认为确认劳动关系的应该是实质要件高于形式要件,否则将不利于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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