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词典首页

请输入您要查询的问题:

 

问题 公司二审民事裁定书
释义
    上诉人(原审被告): 某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荣华南路1号院10号楼3909。
    法定代表人: 某某,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玉娟,北京市中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某某集团有限公司通州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新华西街58号院3号楼7层713。
    负责人: 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丽敏,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原审被告:北京 某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外大街乙36号院30幢1层107。
    法定代表人: 某某,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玉娟,北京市中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 某某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 某某集团有限公司通州分公司、原审被告北京 某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19)京0115民初172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 某某集团有限公司通州分公司于2021年3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某某集团有限公司通州分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19)京0115民初17273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 某某集团有限公司通州分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609元,由 某某集团有限公司通州分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3218元,减半收取1609元,由 某某集团有限公司通州分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随便看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

 

Copyright © 2004-2022 uianet.net All Rights Reserved
更新时间:2024/12/26 19:50: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