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公司二审民事裁定书 |
释义 | 上诉人(原审被告): 某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荣华南路1号院10号楼3909。 法定代表人: 某某,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玉娟,北京市中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某某集团有限公司通州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新华西街58号院3号楼7层713。 负责人: 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丽敏,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原审被告:北京 某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外大街乙36号院30幢1层107。 法定代表人: 某某,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玉娟,北京市中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 某某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 某某集团有限公司通州分公司、原审被告北京 某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19)京0115民初172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 某某集团有限公司通州分公司于2021年3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某某集团有限公司通州分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19)京0115民初17273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 某某集团有限公司通州分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609元,由 某某集团有限公司通州分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3218元,减半收取1609元,由 某某集团有限公司通州分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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