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郜云律师学习研究(缓刑类)高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决书 |
释义 | 郜云律师学习研究(缓刑类)高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2023)沪0101刑初某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高某,男,1987年7月1日出生于黑龙江省鸡西市,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黑龙江省鸡西市恒山区,暂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曾因犯强奸罪于2006年9月被黑龙江省鸡西市恒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年。因本案于2022年11月15日被刑事拘留,次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唐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黄检刑诉(2023)2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23年4月24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晓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某及其辩护人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22年11月,被告人高某在明知可能被用于信息网络犯罪的情况下,将其名下浙商银行卡(卡号:XXXXXXXXXXX********)、账户交易密码及绑定账户的手机等有偿提供给他人使用,并从中非法获利人民币1,000元。经查,陆某等多人先后被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其中涉案赃款共计人民币126万余元,于同月9日通过高某上述银行账户收款转账。 2022年11月15日,被告人高某接公安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至深圳市龙岗区爱联地铁站D出口附近等候民警抓捕。到案后,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高某明知他人实施信息网络犯罪活动,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高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法庭判处被告人高某有期徒刑一年,可以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被告人高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亦无异议,考虑到被告人高某系自首、认罪认罚,建议法庭对被告人高某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可以采纳。被告人高某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高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高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违法所得人民币一千元,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唐鸿发 二〇二三年五月五日 法官助理吴渊伦 书记员吴渊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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