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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郜云律师学习研究(缓刑类)何某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决书
释义
    郜云律师学习研究(缓刑类)何某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2023)沪0151刑初某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何某某,男。
    公诉机关以沪崇检刑诉(2023)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某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本院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控,2022年1月,被告人何某某在明知相关银行卡等可能用于信息网络犯罪的情况下,仍将自己的中国农业银行卡、U盾及手机卡交由他人使用。经查,其银行账户接收章剑国等上游电信诈骗被害人转账共计人民币36万余元(以下币种均相同),进账资金共计80余万元。同年2月22日,被告人何某某被警方抓获,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何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何某某系与他人共同犯罪,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何某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庭审中,公诉机关以被告人何某某预缴罚金为由,建议对其适用缓刑。
    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事实、证据、罪名及调整后的量刑建议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何某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何某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朱宇如
    书 记员  管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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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3 6:38: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