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福利院收养孩子的标准? |
释义 | 福利院收养孩子的标准如下: 1、无法查明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福利院应予接收; 2、父母死亡或者宣告失踪且没有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福利院应予接收; 3、父母没有监护能力且没有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福利院应予接收; 4、人民法院指定由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的,福利院应予接收。 民法典规定,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的条件为:无子女、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年满30周岁。 法律依据: 《儿童福利机构管理办法》 第九条 儿童福利机构应当收留抚养下列儿童: (一)无法查明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儿童; (二)父母死亡或者宣告失踪且没有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儿童; (三)父母没有监护能力且没有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儿童; (四)人民法院指定由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的儿童; (五)法律规定应当由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的其他儿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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