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教唆未成年犯罪的属于共同犯罪。 未成年人罪轻不逮捕 被教唆犯罪可不起诉。对于“综合犯罪事实、情节及帮教条件等因素,进一步细化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和诉讼监督标准,最大限度地降低对涉罪未成年人的批捕率、起诉率和监禁率”的规定,这位负责人解释说,对于罪行较轻,具备有效监护条件或者社会帮教措施,没有社会危险性或者社会危险性较小的,一律不捕;对于犯罪情节轻微的初犯、过失犯、未遂犯、被诱骗或者被教唆实施犯罪,确有悔罪表现的,可以依法不起诉。 共同犯罪是指数人共同实施犯罪的情形和现象。构成共同犯罪,需要参加人的犯罪意思互相沟通,而加功于他人犯罪的,即使没有与他人沟通也能成立某种共犯,如帮助犯。所以,有在理论上承认片面有形帮助犯(从犯)的余地。在立法上对片面帮助犯的刑事责任予以规定,有利于处理现实中存在的此类危害行为。而所谓片面的共同正犯,实际生活中很难发生,即使出现,也可直接依单独实行犯论处。 共犯与身份。有论者主张将身份分为定罪的身份和量刑的身份。在定罪关系方面,两种纯正身份犯相互加功而实施共同犯罪的情况下,全案要反映共同犯罪的性质,确定一个合适的罪名,而不能分别定罪,一般应根据为主的职权行为来认定;在两种职权行为分不清主次时,应采取就低不就高的原则来认定共同犯罪的性质。在量刑关系方面,应当采用“同罪异罚”的原则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九条 【教唆犯】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