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河南掏鸟案:掏几只鸟竟判10年,天价惩罚是否太过? |
释义 | 人贩子才判几年,而贪污几千万却只判几年,许多人对此案表示质疑。今天我们将仔细梳理这起案件。 法院根据以下认定事实和现有证据: 法院认定严啸天和王亚军共同两次捕猎和贩卖烟损共计16只鸟。 在2014年7月28日上午的第一次讯问中,公务人员问道:“你出售的是什么野生动物?”严啸天回答说:“是阿穆尔隼和凤头苍鹰。”第二天,询问他是否知道损害了国家二级保护动物,严啸天回答说:“我知道这是国家保护的,但我不知道后果这么严重。我在群里跟别人交流,只知道这是违法的。” 检察机关提交的证据包括书证照片、鉴定意见以及他们在网上发布的明确标明为鹰隼的贩卖信息。然而,在法庭上,被告人都改口了,并辩解说不知道鹰隼是国家二级保护动物。根据刑法规定,非法捕猎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有三个处罚档次,一般情节处以5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者处以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者处以10年以上有期徒刑。 辩护律师重点围绕两个焦点问题提出了辩护意见:第一,他们是否明知这是保护动物;第二,鹰隼的数量。 第一个问题涉及定性问题,即是否构成犯罪。第二个问题则涉及量刑问题。根据司法解释,所有隼类都属于刑法规定的情节严重的濒危野生动物,其中六只属于情节严重,食指属于情节特别严重。 辩护律师认为,公诉方出示的证据是闫啸天手机中的照片,其中拍摄了12只鸟,但无法确认这12只鸟是否为隼。此外,仅凭口供和照片来认定这12只鸟属于损失,而且只找到了一只,其他11只未找到,这不能作为定罪的依据。 然而,法院最终未采纳律师的辩护意见,判处严啸天有期徒刑10年6个月,王亚军有期徒刑10年。对于这一判决结果,在法律界也存在着很大的争议。 一种观点认为,对于非法捕猎和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刑罚设置过重,忽视了破坏动物资源的犯罪,对于严重暴力犯罪的主观恶性相对较小。此外,受侵害的动物大多具有可修复性。认为在此类犯罪中,不能一味注重人身刑罚,而应注重加判罚金、没收财产等财产刑,并将这些没收的财产用于修复动物资源。 另一种观点认为判罚是恰当的。这两个人并非无知的孩子,他们是大学生,卖鸟时在信息中明确标明是鹰隼。他们在被讯问时也承认知道这是受国家保护的动物,明知故犯。仅仅是舆论导向导致争议。如果报道称,“堂堂大学生为谋取私利违反国家野生动物保护法,掏走1万只刚出生的国家二级保护动物鹰隼并导致数只死亡”,大家会如何看待?是否会出现一片喊打喊杀之声?您对这个案件有何观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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