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还未开始享受的养老保险金,在离婚时能否要求分割? |
释义 | 刘某和黄某经人介绍认识并很快登记结婚了。二人都是再婚,经双方共同生活一段时间后,由于二人性格不合和子女的关系过于复杂,致使家庭矛盾不断,最终双方感情破裂。于是,原告刘某起诉被告黄某要求离婚。双方对其他财产的分割无异议,但对被告养老保险金的分割产生了分歧。原告认为养老保险金是夫妻共同财产,要求进行分割;而被告则不同意。实际上,原告已达法定退休年龄,而被告还未达到。请问刘某的诉求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 养老保险金是政府或企业支付给离退休人员用于保障日常生活的货币额,属于职工服务期间提供劳务所获取的报酬,由个人账户和社会统筹账户组成。随着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完善和居民收入水平的提高,居民的养老保险金也在逐渐提高。因此、越来越多的婚姻关系当事人要求在离婚诉讼中分割养老保险金。养老保险金是国家通过社会养老保险机构向退休职工发放的生活费用,是退休职工的主要收入和生活保障,具有工资属性,应当纳入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根据现实状况,养老保险金存在三种不同的情形:一是离婚时,男女双方均已达法定退休年龄,已开始领取养老保险金;二是离婚时,男女双方均未达法定退休年龄,已缴纳一定数额的养老保险费,但尚未开始领取养老保险金;三是一方已开始领取养老保险金,另一方尚未开始领取养老保险金。那么,针对这三种不同的情形,离婚时养老保险金应如何分割呢?对第一种情形,双方按月领取养老保险金的数额明确,在分割时可操作性强,可以按平等原则进行处理,即由领取保险金多的一方按月给少的一方补付差额。对第二种情形,其分割的可操作性较差,且领取养老保险金还存在一定的预期,法院只能根据平等原则进行分割,即以双方实际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总额为基数,按平等原则进行分割,由养老保险费账户总额多的一方给少的一方补付差额。对第三种情形,可以将养老保险金账户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实际缴付部分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本案中,双方名下的养老保险金属于第三种情形,由于黄某还未达法定退休年龄,还未实际领取养老保险金,因此,刘某诉求中要求分割黄某个人名下的养老保险金得不到法院的支持。但是,刘某自己名下的养老保险金应进行分割,对于黄某名下的养老保险金可以参照二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实际缴付部分进行分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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