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私人安装摄像头,是否侵犯他人隐私权? |
释义 | #隐私权# 白律师(原告律师)说:被告私人安装摄像头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隐私权 红律师(被告律师)说:我方安装的摄像头没有照原告的大门,也没有照原告的院子,不侵犯原告的隐私权 你怎么说呢? 案由:隐私权纠纷 原告:甲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律师 被告:乙 委托诉讼代理人:红律师 白律师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拆除监控摄像并向原告道歉及赔偿间接经济损失3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家位于原告家前院。2019年被告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在公共电表箱杆上安装了1个摄像头(照我家大门口),在被告家后房檐上安装摄像头1个(照我家院里)。我找到村委会干部调解,要求拆除摄像头,被告拒绝。故诉至法院。 红律师辩称:原告已不再此居住很长时间了,我安装摄像头的目的是避免我的财产遭受损失。2019年,我家大门被人破坏了,空调室外机被人砸了,因无监控录像,导致至今仍无法找到侵权人。我安装的摄像头没有照原告的大门,也没有照原告的院子,我拍摄的范围一是公共胡同,二是我房后1米多宽的胡同。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的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隐私是指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秘密空间、秘密活动、秘密信息。被告在公共电表箱杆上安装监控摄像头,摄像头的拍摄范围为被告及其他几户村民共同向南出行公共胡同,原告的日常生活习惯、来访客人等均被监控摄像头完整记录,此摄像头侵害了原告的隐私,故被告应将该摄像头拆除。被告在自家靠东房山的屋檐下安装的第2个监控摄像头,摄像头的拍摄范围为自东向西的原、被告两家宅基地之间的一米多宽的胡同,此胡同非原告出行的必经通道,从视频画面看,胡同内杂草丛生,多数民众亦不从此处经过,故该摄像头的存在不构成对原告隐私权的侵犯,被告可不予拆除。原告要求被告赔礼道歉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认为,因被告的摄像头导致其房屋长期无法出租,故被告应赔偿原告租金损失,基于我国法律规定的“谁主张追举证”原则,原告应对此间接损失承担举证责任,原告未提供证据,故本院对原告的此项请求不予支持。 法院判决如下: 一、被告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将安装在公共电表箱杆上的监控摄像头拆除。 二、驳回原告甲其他之诉讼请求。 哎,红律师输了!! 百纳律所企业文化: 百纳律师,老百姓请得起的律师; 百纳律师,做有良知的律师; 百纳律师,你身边的朋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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