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根据《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通知当事人提供申辩意见。若当事人未提出申辩意见,则行政机关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通知当事人陈述申辩的权利。在通知当事人提供申辩意见或者陈述申辩权利后,行政机关应当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告知当事人。若逾期未作出决定,则视为撤销行政处罚决定。因此,行政处罚催告书下达时间应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行政机关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通知当事人提供申辩意见。若当事人未提出申辩意见,则行政机关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通知当事人陈述申辩的权利。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行政机关应当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告知当事人。逾期未作出决定的,视为撤销本次行政处罚决定。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三条:行政机关可以对当事人提出申请延长决定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原定期限的一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