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内容具体确定; 2、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二)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三)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 1、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2、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一、要约失效的原因是什么 要约失效,即要约丧失法律拘束力。要约失效后,要约人不再受其约束,受要约人也终止了承诺的权利。要约失效后,合同即失去了成立的基础,受要约人即使承诺,也不能成立合同。民法典规定,有下列四种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 (一)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时。拒绝要约,包括明确表示拒绝,或对要约进行了修改、限制或扩张。要约人一旦收到受要约人不接受或不完全接受要约的通知,要约即因被拒绝而终止效力。受要约人拒绝要约后即使在承诺期限内又表示同意的,其意思表示也为发出的新要约。 (二)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只要撤销符合法律规定条件,要约即失效。 (三)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要约的有效期限也就是受要约人可以承诺的有效期限。在该期限届满时,受要约人未为承诺的,要约就失去效力。在该期限届满后,受要约人又表示接受要约的,该意思表示不为承诺,只能看作是一种新要约。 (四)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对要约修改后的“承诺”视为受要约人对要约人发出的新的要约,是对原有要约的拒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