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深圳公墓应该怎么申请 |
释义 | 建立公墓,需向公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申请时,应向公墓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建立公墓的申请报告;城乡建设、土地管理部门的审查意见;建立公墓的可行性报告;其他有关材料。建立经营性公墓,由建墓单位向县级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批准。与外国、港澳台人士合作、合资或利用外资建立经营性公墓,经同级人民政府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审核同意,报民政部批准。经营性公墓,由建墓单位持批准文件,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方可正式营业。建立公益性公墓,由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报县级民政部门批准。建立经营性公墓,由建墓单位向县级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批准。 民政部是全国公墓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公墓建设的政策法规和总体规划,进行宏观指导。县级以上各级民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墓主管部门。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公墓政策法规,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墓建设和发展进行具体指导。第十三条公墓墓区土地所有权依法归国家或集体所有,丧主不得自行转让或买卖。 1、建立经营性公墓的申请报 2、所在地区的城乡建设、土地管理部门的审查意见。 3、建立经营性公墓的可行性报告。 4、其他的有关材料。 一、建立经营性公墓由市(行署)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民政部门审批需要以下材料: 1、县(市)民政局建设经营性公墓申请书; 2、县(市)人民政府意见; 3、县(市)发改委意见; 4、县(市)规划局意见; 5、省、市国土资源厅(局)意见; 6、省、市林业厅(局)意见; 7、经营性公墓可行性论证报告; 8、经营性公墓示意、效果图; 9、地(市)民政局审核意见。 二、建立经营性公墓办理程序如下: 1、县(市)申请 2、地(市)审核 3、实地踏查、论证 4、省民政厅审批。 法律依据: 《国务院关于殡葬管理的暂行规定》 第七条 建立公墓,需向公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申请时,应向公墓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建立公墓的申请报告;城乡建设、土地管理部门的审查意见;建立公墓的可行性报告;其他有关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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