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1、 法院判决离婚 的唯一标准:夫妻感情确实已经破裂。 2、 夫妻感情破裂 的情形: (1)、一方重婚或有配偶者 与他人同居 的。 (2)、一方 实施家庭暴力 或虐待、 遗弃家庭成员 的。 (3)、一方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4)、双方因感情不得分居满两年的。 (4)、一方被宣告失踪的。 (5)、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的疾病,或一方有生理缺陷及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6)、双方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7)、一方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的,久治不愈的。 (8)、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9)、双方 办理结婚登记 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10)、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11)、一方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12)、因其他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 法律客观: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二十条 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上诉人预交。被告提起反诉,依照本办法规定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由被告预交。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可以不预交案件受理费。申请费由申请人预交。但是,本办法第十条第(一)项、第(六)项规定的申请费不由申请人预交,执行申请费执行后交纳,破产申请费清算后交纳。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费用,待实际发生后交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