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城管是有权利没收东西吗 |
释义 | 城管没有权利没收东西,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执法人员可以对违法行为处以罚款或警告的行政处罚,但必须当场作出决定,并报备所属行政机关备案。 法律分析 城管是没有权利没收东西的。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执法人员可以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必须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 拓展延伸 城市管理者的执法权限:城管是否有权利没收个人财物? 城市管理者,即城管,在执行城市管理职责时,确实拥有一定的执法权限。然而,是否有权利没收个人财物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城管通常主要负责城市环境整治、市容市貌管理等方面的工作,如清理乱堆乱放的物品、处置违规建筑等。在执行任务时,城管可以依法采取合理的措施,包括没收个人财物,但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且需要遵循程序正义原则。因此,城管是否有权利没收个人财物,需要在具体情况下,依据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进行判断和执行。 结语 城市管理者,即城管,在执行城市管理职责时,拥有一定的执法权限。然而,是否有权利没收个人财物需根据具体情况判断。城管在执行任务时,可以依法采取合理措施,包括没收个人财物,但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程序正义原则。因此,城管是否有权利没收个人财物,需根据具体情况和相关规定进行判断和执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修正):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七章 审理和判决 第二节 第一审普通程序 第七十七条 行政处罚明显不当,或者其他行政行为涉及对款额的确定、认定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变更。 人民法院判决变更,不得加重原告的义务或者减损原告的权益。但利害关系人同为原告,且诉讼请求相反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修正):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六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 (二)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 (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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