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刑法中关于非法猎捕濒危野生动物罪既遂的规定是什么? |
释义 | 新刑法对非法猎捕濒危野生动物罪既遂的量刑标准以及与其他相关罪名的区别。根据刑法第341条,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的量刑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者可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与非法狩猎罪的区别在于对象、行为方式和客体,而与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的区别在于行为方式和犯罪对象。对于野生动物猎捕数量不清楚的情况,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认定。 法律分析 一、新刑法对非法猎捕濒危野生动物罪既遂的量刑标准是什么? 新刑法对非法猎捕濒危野生动物罪既遂的量刑标准,是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非法狩猎罪】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二、与其他相关罪名的区别 1、与非法狩猎罪的区别 (1)本罪的对象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包括陆生和水生的野生动物。而后者对象为陆生的一般野生动物。 (2)本罪表现为未经合法许可擅自对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进行猎捕、杀害,而后者表现为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行为。 (3)本罪客体为国家对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保护的管理活动,而后者的客体是国家对一般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的管理的活动。 2、与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的区别 (1)本罪的行为方式为非法猎捕、杀害,而后者的行为方式则为非法收购、运输、出售。 (2)本罪的犯罪对象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后者除此之外,还包括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制品。 我国法律上对于野生动物的政策规定,主要是以保护为主,涉及到相关管理的情况,应当由国家的相关部门根据实际来进行合法认定,如果涉及到相关情况的犯罪情节的认定不清楚的,可以根据对其野生动物猎捕的数量来进行认定。 结语 根据新刑法,非法猎捕濒危野生动物罪既遂的量刑标准为,非法猎捕、杀害或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可处以有期徒刑、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者可处以更重的刑罚。与非法狩猎罪相比,本罪的对象为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而后者对象为一般野生动物;行为方式和客体也有所不同。与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相比,本罪的行为方式为非法猎捕、杀害,犯罪对象为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根据我国法律,保护野生动物是重要政策,具体认定应由相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数量可作为认定犯罪情节的参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22修正):第三章 野生动物管理 第二十三条 猎捕者应当严格按照特许猎捕证、狩猎证规定的种类、数量或者限额、地点、工具、方法和期限进行猎捕。猎捕作业完成后,应当将猎捕情况向核发特许猎捕证、狩猎证的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具体办法由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制定。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应当由专业机构和人员承担;猎捕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有条件的地方可以由专业机构有组织开展。 持枪猎捕的,应当依法取得公安机关核发的持枪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22修正):第三章 野生动物管理 第二十一条 禁止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因科学研究、种群调控、疫源疫病监测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猎捕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向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需要猎捕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22修正):第三章 野生动物管理 第二十四条 禁止使用毒药、爆炸物、电击或者电子诱捕装置以及猎套、猎夹、捕鸟网、地枪、排铳等工具进行猎捕,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捣毁巢穴、火攻、烟熏、网捕等方法进行猎捕,但因物种保护、科学研究确需网捕、电子诱捕以及植保作业等除外。 前款规定以外的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和方法,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并公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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