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含新的《股东出资情况表》,公司加盖公章)。 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 3、关于变更股东及修改公司章程的股东会决议。 4、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 5、根据公司章程所做的新的人事任免决定。 6、股权转让合同(其他股东签署放弃优先购买权)并经律师见证。 7、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新股东及新任职人士的营业执照或身份证复印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九条记名股票,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转让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 股东大会召开前二十日内或者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五日内,不得进行前款规定的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但是,法律对上市公司股东名册变更登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