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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开庭时拿出证据算不算证据
释义
    1.证据在举证期限内虽然已经客观存在,但未被当事人知悉、掌握、控制的,应允许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届满后作为新证据提交。如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届满后从工商、税务机关调取的有关材料等。2.当事人知道证据的存在且有条件取得的证据,但因不知道其证据价值而未提出的,不宜以证据实权处理。但法院已经予以释明的除外。3.当事人知道证据的存在,但在举证期限内以及延长的期限内因客观原因未能搜集到的证据。4.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届满后提供证据用以弥补其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供的证据在证据来源、形式要件等方面缺陷的,人民法院不宜以超过举证期限为由排除其证据效力。
    一、举证期限和答辩期限是什么?
    举证期限是指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的期限,该期限是由人民法院确定的,当事人在举证期限不提交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答辩期限是指人民法院给予被告人提出答辩状的时间限制,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15日内提出答辩状,过了该期限不提交的,视为放弃提交答辩状的权利,但不会影响人民法院的审理。
    二、提起诉讼抗辩的期限
    诉讼时效抗辩的提出时间应当在一审期间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如在二审中提出需满足该证据必须是新的证据及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这两个条件。当事人在二审期间提出诉讼时效抗辩,需同时符合两个条件:一是该证据必须是新的证据,二是该证据能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二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是指一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以及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未获准许,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应当准许并依当事人申请调取的证据。当事人在再审期间提出诉讼时效抗辩或者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均不予支持。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六十五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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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3 23:26: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