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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刑事案件过几年法院不受理
释义
    刑事诉讼超过追诉时效的法院就不受理案件,而刑事案件追诉时效要依据可能判处的最高刑罚确定的。
    一、相关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一百八十一条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审查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应当退回人民检察院,并告知被害人有权提起自诉;
    (二)不属于本院管辖或者被告人不在案的,应当退回人民检察院;
    (三)不符合前条第二项至第八项规定之一,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在三日内补送;
    (四)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三项规定宣告被告人无罪后,人民检察院根据新的事实、证据重新起诉的,应当依法受理;
    (五)依照本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准许撤诉的案件,没有新的事实、证据,重新起诉的,应当退回人民检察院;
    (六)符合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情形的,应当裁定终止审理或者退回人民检察院;
    (七)被告人真实身份不明,但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应当依法受理。
    对公诉案件是否受理,应当在七日内审查完毕。
    第二百六十三条对自诉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十五日内审查完毕。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决定立案,并书面通知自诉人或者代为告诉人。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起诉;自诉人不撤回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
    (一)不属于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案件的;
    (二)缺乏罪证的;
    (三)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四)被告人死亡的;
    (五)被告人下落不明的;
    (六)除因证据不足而撤诉的以外,自诉人撤诉后,就同一事实又告诉的;
    (七)经人民法院调解结案后,自诉人反悔,就同一事实再行告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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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6 6:2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