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产前筛查失误与不当出生 |
释义 | (一)产前筛查的定性 所谓筛查,是指医师为了把握各种症状,对患者进行视诊、问诊、触诊后,为了判断的必要,而使用各种仪器的检查作为医疗行为的辅助方法。通常认为,产前筛查是医学不断进步后的一种新型医疗行为。 对于医疗行为的界定在医学界和法学界争议较多,各国也有不同的定义。笔者认为,日本关于医疗行为的定义最为可取,即“若欠缺医师的医学判断及技术,则对人体会有危害的行为”。[1]这是因为扩大解释更有利于保护生命、身体权益保护,也可以涵盖所有新兴的医学技术。医生产前筛查判断婴儿是否健康,是医学科技不断进步后才有的一种新型医疗关系。如果医师欠缺医学知识和技术,会导致产检数据分析错误,对怀孕妇女会造成无法知悉正确结果来终止怀孕机会丧失的危害,所以,应将产前筛查认定为医疗行为,才能保护患者的权益。 (二)不当出生及与相近概念的区别 不当出生(wrongf lbirth),是美国法上的概念,又译作“错误出生”,指因医师产前诊断失误,致孕妇产下残疾子女。具体来说,指严重残疾或者重症疾病婴儿的父母起诉医院或者医师,因医师违反注意义务,未能阻止残疾儿的出生,由此提起的一种损害赔偿请求权。在我国,有学者将“不当出生”本土化为“医师违反产前诊断义务”,指的是医师对胎儿进行先天性缺陷和遗传性疾病作诊断的义务。即医师违反产前诊断义务致使原告丧失终止怀孕的机会,导致残疾儿出生的,残疾儿的母亲、父亲以及残疾儿均有权请求诊疗机构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赔偿因残疾儿出生所导致的损失。[2]对此,《母婴保健法》第17、18条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从中可以看出,医师应履行的产前诊断义务而未进行产前诊断,或者应给予说明而未进行说明,或者应提出终止妊娠的医学意见而未提出意见,都构成对注意义务的违反,为此必须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不当出生”属医疗纠纷的一种,但不属于“医疗事故”。这是因为在“医疗事故”与“不当出生”中,医师均存在过失,同样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两者的损害事实和因果关系不同。“不当出生”中的损害事实不是患者人身损害,而是残疾儿的母亲丧失了终止怀孕的机会,故其不属于医疗事故。 “不当出生”不等同于“不当生育”。不当生育(wrongf lconception)是指夫妻基于某些因素考量后,不愿意再生育小孩,前往医生处作结扎手术,由于手术失误或者医生未尽告知义务,导致妇女再度怀孕生下健康或不健康婴儿,夫妻提起诉讼。不当生育与不当出生的主要区别有以下三点:一是不当生育系父母开始有采取避孕之行为;不当出生系父母愿意生育,但丧失选择对不健全婴儿堕胎之机会。二是前者通常情况下小孩为健康出生;后者则系不健全、残障出生。三是以医生过失时间点来看,前者是在受孕前就有过失,后者是在受孕后产前筛查中的过失。 一、医生没做产前诊断有责任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规定,经产前检查,医师发现或者怀疑胎儿异常的,应当对孕妇进行产前诊断。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亦规定,对于羊水过多或者过少的;胎儿发育异常或者胎儿有可疑畸形的;孕早期接触过可能导致胎儿先天缺陷的物质的;有遗传病家族史或者曾经分娩过先天性严重缺陷婴儿的,及初产妇年龄超过35周岁的孕妇也应进行产前诊断。 如因未行产前诊断导致新生儿不当出生,医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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