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赠与合同是双方法律行为还是单方法律行为? |
释义 | 赠与合同的主旨是赠与人无偿将财产给予受赠人。赠与合同可以申请撤销,但需符合特定情形,如严重侵犯赠与人权益、未履行扶养义务或未履行合同义务。赠与财产有瑕疵时,赠与人需根据附义务承担责任。若赠与人故意隐瞒瑕疵或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赠与人需承担赔偿责任。赠与人的撤销权需在发现撤销事由后的一年内行使。 法律分析 赠予合同是双方法律行为。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赠与的财产如果有瑕疵,赠与人是不用承担责任的。如果是附义务的赠与合同,赠与财产若有瑕疵,赠与人在附义务限度内承担责任。 那么赠与合同是否可以申请撤销呢? 赠与合同可以申请撤销,但是不可以任意撤销,以下情形可以撤销: (1)严重侵犯赠与人或者其近亲属的合法权益的; (2)对赠与人不履行扶养义务的; (3)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二条 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 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拓展延伸 赠与合同的法律性质及适用方式研究 赠与合同的法律性质及适用方式研究是探讨赠与合同在法律上的分类和适用规则的学术研究。赠与合同是指一方自愿将财产无偿转让给另一方的行为,涉及到财产权益的转移和法律责任的产生。对于赠与合同的法律性质,学者们有不同的观点,有的认为赠与合同属于双方法律行为,即既涉及合同法的规范,也涉及赠与法的规范;而另一些学者认为赠与合同属于单方法律行为,即只适用合同法的规范。这个研究旨在明确赠与合同的法律属性,为法律实践提供指导,确保赠与合同的有效性和合法性。 结语 赠与合同作为一种双方法律行为,涉及赠与人无偿转让财产给受赠人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二条,赠与合同可以在特定情况下申请撤销,如严重侵犯赠与人或其近亲属的合法权益、未履行扶养义务或未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等。赠与人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可以行使撤销权。此外,若赠与财产存在瑕疵且赠与人故意不告知或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赠与人应承担赔偿责任。赠与合同的法律性质及适用方式是学术研究的重点,旨在明确其法律属性,为法律实践提供指导,确保赠与合同的有效性和合法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第一节 不动产登记 第二百一十五条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章 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 第三百一十一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第一节 不动产登记 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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