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教师职称评定细则 |
释义 | 法律分析: 中等专业学校教师职务名称定为:副教授、讲师、教员、实习教员四级。中等专业学校教师职务名称的确定或提升,应以思想政治条件、学识水平和业务能力为主要依据,同时,对资历和教龄也必须加以照顾。 法律依据: 《国务院关于技工学校教师职称问题给国家劳动总局的批复》 一、中等专业学校教师职务名称定为:副教授、讲师、教员、实习教员四级。 二、中等专业学校教师职务名称的确定或提升,应以思想政治条件、学识水平和业务能力为主要依据,同时,对资历和教龄也必须加以照顾。 三、中等专业学校的教师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认真学习马列主义和毛泽东思想,做到又红又专,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努力做好教学、生产劳动,科研和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四、符合本暂行规定第三条要求,并且具备下列条件者可定为实习教员。 大专、中专毕业生,按照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的要求,能承担部分教学任务,尚未达到教员条件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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