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国企男领导和女下属逛街事件热度不减,那么街拍到底违不违法? |
释义 | 近几年,互联网掀起了一阵街拍风!像北京的三里屯、成都的太古里、上海的南京路,重庆的观音桥,可以说都成了网红的街拍圣地。在这些地方,“帅哥美女们”像开着时装发布会一样,把街道当作T台,被一大群架着长枪大炮的摄影师和举着手机抢拍的路人团团围住,拍短片、拍照片! 而近日,网传一段某国企领导胡某与一女子牵手逛街的街拍视频,引发网友关注。随着事情的发酵,官方快速公布了处理结果,涉事两人均已被停职,接受纪委调查。 该事件一出,引发众多网友热议,有网友表示街拍摄影师立了大功,也有部分网友对街拍的法律边界进行了讨论,有网友表示疑惑,摄影师的街拍行为是否涉嫌侵犯肖像权。 重庆优浩律所卢律师表示:从法律上来说,拍客对生活中的真实事件进行拍摄并传播,应属其作为公民行使其言论自由的一种方式。但是,街头拍客难免触及被拍摄者的形象和隐私,侵犯被拍摄者的人格尊严,拍客的行为,使得公民的人格尊严与公民的言论自由权发生了冲突。 那么从法律的角度来看,街拍是否违法? 重庆优浩律所卢律师从多个角度整理出不同的问题来进行解答: 问:未经他人同意的街拍违法吗?随意街拍是否侵犯他人肖像权? 重庆优浩律所卢律师答:关于肖像权,我国法律已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八条规定:“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肖像是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由此可见,是否具有标识性是认定某一外部形象是否为法律法规所要保护的“肖像权”的关键所在。也就是说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即便没有百分百还原,但只要能辨别出是某一特定自然人即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构成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通常应具备两个要件:一是使用肖像的;二是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使用的。也就是说,如果摄影师未经肖像权人的同意,将照片或者视频刊登在社交媒体上,将涉嫌侵犯肖像权。 问:街拍的法律边界在哪儿? 重庆优浩律所卢律师答:街拍是有法律底线的,不能"想拍就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未经被拍摄者同意的拍摄行为,涉嫌侵犯被拍摄者的肖像权和隐私权,街拍图片、短视频往往会借助网络平台在短时间内迅速传播,有可能导致被拍摄者名誉权受损,大大增加对被拍者的侵害程度,影响当事人的正常生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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