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法典》条文浅学系列之六十 |
释义 | Photo from Pixabay 《民法典》第六十条法人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本条概述了法人的责任承担方式。 民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民事义务应当依法承担的不利后果。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民事义务,就是违反民事义务。民事责任既是违反民事义务所承担的法律后果,也是救济民事权利损害的必要措施,还是保护民事权利的直接手段。 法人作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拥有独立人格的组织,应当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所谓独立承担责任是指:一、法人由其自身承担清偿债务的责任,发起人只在其投资额范围内对法人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其他内部成员对法人的债务不负责任。二、法人责任不能无故转由其他法人承担。 由于法人的民事责任主要是财产责任,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并不表示法人一定能够对其所负债务实现全部清偿,即法人如果出现资不抵债、无法清偿到期债务时,可能会依法宣告破产,以其全部财产按比例清偿所欠债务的情形。并且对国家机关以及自来水、电力、煤气等提供公共服务的特别法人,在到期债务无法清偿时,不能适用破产程序,只能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学“典”案例:原告杨某善、被告陈某宽、某园艺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2022)鲁xxxx民初292号} 某园艺公司于2018年3月17日向原告杨某善借款32万元,并于当日向原告出具收款收据一份,收款收据载明:“客户名称:杨某善,名称:公司借入资金,叁拾贰万元正¥320000.00会计:王,收款单位(盖章):陈某宽,2018年3月7日”,上盖有某园艺有限公司财务专用公章。 同年4月2日被告某园艺公司又向原告借款35万元。被告又给原告出具收款收据1份,形式同上。 2019年2月2日原告和被告结算利息后,被告为原告出具利息欠条1份,欠据载明:今(欠)到事由:“杨某善款结算利息2018年(67万元结出利息)金额(大写):拾叁万元正¥130000,单位:陈某宽,经手人:王某霞,2019年2月2日”。上同样盖有被告某园艺公司的财务公章。 2020年2月2日被告某园艺公司给原告结算利息19.2万元,当日支付2000元,又给原告出具单据1份,形式同上,只是约定了月息2分。后经原告催要,被告某园艺公司归还利息6万元。下欠借款的本金及利息,被告没能归还。 以上法律事实,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法院予以认定。 2022年杨某善向法院提出以下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某园艺公司和被告陈某宽支付原告杨某善借款本金80万元及利息19万元;2.判令二被告支付自2020年2月2日起以80万元为基数按照中国银行业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支付利息至付清之日止;3.请求诉讼费、财产保全费等费用由二被告承担。 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十条规定,法人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本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因法定代表人被告陈某宽没有在借款人处签字,且借款单据均盖有单位公章,且款用于公司经营,即使有法定代表人经手,也应该由法人即公司承担偿还责任,从每个形式上来看,陈某宽的签字行为为职务行为,故不应承担偿还责任。 本法第六百六十七条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原告向被告提供借款,被告某园艺公司与原告出有借据,其借贷关系成立,本法第六百七十五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故原告请求被告偿还本金67万元,依法予以支持;因为利息不能计付利息,原告请求将已计算出的13万元利息计入本金,以80万元计付利息,依法不予支持,已结算的利息32.2(13万元+19.2万元)万元,不违犯相关法律规定,被告某园艺公司应该归还……。 最终法院判决:一、被告某园艺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共同偿还原告杨某善借款67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67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2月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5.4%计付);二、被告某园艺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杨某善借款前期利息共计26万元;三、驳回原告杨某善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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