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全国人大代表如何向最高人民检察院致函 -法律知识 |
释义 | 法律分析: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对政府工作报告、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的审议程序比较简单,一般在听取报告后,由各代表团全体会议或分组会议进行审议,在此基础上,由全体会议对这三个报告作出相应的决议。 审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财政预算的报告就不同了。由于这两个报告专业性很强,审议程序相对复杂一些:一是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举行前,国家计委、财政部需就计划、预算的主要内容,向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和其他有关专门委员会作出汇报,由这些机构进行初步审查。二是代表大会开会期间,国家计委、财政部除了受国务院委托向大会作计划和预算报告外,还要将计划主要指标(草案)、预算收支表(草案)和预算执行情况表(草案)一并印发大会,由各代表团进行审查,同时交由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和其他有关专门委员会审查。三是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和其他有关专门委员会的审查意见,对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查,向主席团提出审查结果报告。四是审查结果报告经主席团会议审议通过后,印发会议,并将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决议草案、关于国家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决议草案,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五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它的常设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十八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 第五十九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和军队选出的代表组成。各少数民族都应当有适当名额的代表。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代表产生办法由法律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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