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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量刑标准
释义
    一、什么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是指违反国家食品卫生管理法规,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的构成需要满足以下要件: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是双重客体,即国家食品卫生管理制度和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
    本罪的犯罪对象是“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
    根据《食品卫生法》第9条规定,下列食品属于不符合食品卫生标准的食品:
    1、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
    2、含有有毒、有害物质或者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
    3、含有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的,或者微生物毒素含量超过国家限定标准的。
    4、未经兽医卫生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及其制品。
    5、病死、毒死或死因不明的禽、兽、畜、水产品及其制品。
    6、容器包装污秽不洁、严重破损或运输工具不洁造成污染的。
    7、掺杂、使假、伪造,影响营养、卫生的。
    8、用非食品原料加工的、加入非食品用化学物质的或者将非食品当作食品的。
    9、超过保质期限的。
    10、为防病等特殊需要,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专门规定禁止出售的。
    11、含有未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使用的添加剂、残留的农药的。
    12、其他不符合食品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食品卫生管理法规,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
    凡是生产、销售了上述的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就违反了食品卫生管理法规,如果造成严重后果,即可构成本罪。这就是说,本罪为结果犯,即要以严重后果为构成要件。所谓严重后果,是指造成了严重的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对人体健康造成了严重危害的结果。其中,食物中毒,是指细菌性、化学性、真菌性和有毒动植物等所引的暴发性中毒,常常表现为头晕、呕吐、恶心等;严重食物中毒,则是指造成相当数量的人中毒或因中毒而致人发生了重伤、死亡的严重后果。至于食源性疾患,是指以食物为感染源而导致的疾病,即因食用不卫生的食品而导致的疾病,如肝炎、肠炎、疟疾甚至鼠疫等。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要件为一般主体、只要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任何人均可构成本罪。同时,依本节第150条之规定,单位亦可构成本罪。单位犯本罪的,实行两罚制。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即行为人明知生产、销售的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而仍故意予以生产、销售,但不包括直接故意。
    本罪中的“明知”既包括已经知道,也包括应当知道,若应当知道而仍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应构成本罪。
    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如何处罚?
    犯本条所规定之罪,应依具体情形承担以下处罚:
    1、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2、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3、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4、单位犯本条所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本条规定追究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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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 19: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