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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口腔医院丢失患者正畸治疗期间的文字病历资料,被判承担70%责任
释义
    在诉讼中,判断医生的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需要根据病历资料进行认定,如果无法提供病历资料,那么往往鉴定机构难以进行鉴定,从而使患者无法举证。但是,如果无法提供病历资料的原因在于医方,那么该责任需要由医方承担。
    【案件事实】
    原告在被告门诊病历记载:2014年1月9日就诊,主诉:双侧后牙缺失,来诊要求检查能否种植。检查:上颌右侧4、5缺失,左侧3、4、5缺失,下颌两侧均缺失4、5。治疗:正畸治疗后来诊检查能否种植。2016年1月15日病历记载患者前牙区露龈改变等内容。
    被告医务部出具情况说明一份,证明原告2014年1月在正畸科就诊,治疗期间文字病历遗失。
    原告提供在被告医院的医疗费票据364元及被告出具的治疗费清单一份(金额14465.59元),共计14829.59元。
    原告于2016年12月13日到北京大学口腔医院牙科进行治疗,发生医疗费278元、住宿费397元。到锦州市口腔医院正畸科就诊,发生医疗费1532.8元。到大连市口腔医院正畸科就诊,发生医疗费20元。
    原告另多次到辽宁医学院附属第二医院、锦州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牙科就诊,进行7颗牙齿种植,共计发生医疗费78578.5元。
    原告刻录录音证据光盘支出400元。另提供交通费票据7836元。
    被告当庭出示牙模2副,主张为原告正畸前和正畸过程中的,拟证明原告牙齿的真实情况。原告对真实性不予认可,且不申请对2副牙模是否为原告本人的进行鉴定。
    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进行医疗过错鉴定,多家鉴定机构均未受理鉴定委托。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当庭陈述笔录,病历、情况说明、医疗费票据等证据在卷佐证,经庭审质证及审查,本院予以确认。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应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由于医疗行为的专业性,医疗行为是否具有过错通常需要经过鉴定程序予以认定。本案中,因多家鉴定机构未受理鉴定委托,故本院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对被告的医疗行为是否具有过错及比例进行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医疗费用等病历资料。本案中,被告将原告
    遗失,导致不能通过鉴定程序对其医疗过错等情况进行专业性的评价,被告应承担相应责任。但是,被告能够提供牙模进行部分事实的举证,原告对其真实性不予认可,且不申请对牙模是否为原告本人的进行鉴定,在一定程度上也导致本案的部分治疗事实无法查清。
    综合本案情况,本院认定被告诊疗行为存在过错,应对原告损害承担70%赔偿责任,共计48835.7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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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27 23:54: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