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基于违反公序良俗不当得利而返还财产 |
释义 | 一、双方系权利义务非对等型的同性恋人关系。但这种同性恋关系有别于以长期共同生活为目的关系,它是被告利用原告错误的判断而通过财产单方给付来维持的一种特殊关系。 更何况双方并不是长期生活在一起,而是分居两地,故实际上有别于一般意义上的同性恋关系。 本案法律关系中,主体系原、被告个人,客体系诉争转帐所涉金额,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化的法律事实系基于双方之间有过一段亲密的特殊朋友关系且原告以非对等的方式转帐给被告大额金钱的法律关系。 二、原告基于对法律的错误认识。结合《民法典》婚姻章节,尤其是第1041、1046条规定“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结婚是男女双方自愿”,故可以认定目前法律还是持保守状态,同性恋关系是法律所不认可的行为,其有违公序良俗、有违道德。故以现有的婚姻法律体系来分析,二人所自称的同性恋人并未上升为法律认可的“婚姻关系”,原告对此有错误的法律认识。 三、被告基于利用原告同性恋的心理索要大额财物。从微信等聊天记录中发现,被告并没有想与原告长期以同性恋身份长期生活在一起,而是利用原告非正常心理索取大额财物,一旦原告不按照被告要求给付财物、金钱时,则对原告施加精神压力。 通过简单整理,原告在与被告交往约一年半时间内原告共支出30余万元用于被告。 四、原告的损失与被告的欺骗两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若被告真心与原告以同性恋为名长期生活在一起,应当互相尊重、权利、义务对等,而不是建立在金钱之上,通过事实发现被告并非真心与原告发生同性恋人关系,而是另有企图,即利用原告同性恋的错误认识骗取原告的大额金钱为目的,从而造成原告的巨大损失。 五、可以利用“不当得利”或不可以参照“赠予”等法律规定判决予以返还。 本案被告基于不当得利取得财产或从中获利(或变相减少其它支出),被告取得原告的财产系为法律所禁止的同性恋人关系,故为不具有取得财产的法律原因,被告为此应当承担返还财产责任。 本案不可以“参照适用”或“类推适用”《民法典》以及《婚姻法解释》认定二人系以“类似夫妻关系”所产生的赠与。以现有的婚姻法律体系来分析,二人所自称的同性恋人并未上升为法律认可的“婚姻关系”。如果法院随意扩大法律规定的适用,任意运用民法中“法无明文规定不禁止”与“类推适用”两原则,将有可能陷入伦理道德争议中,有失法院的中立性与客观性。因此,在社会思潮及立法未发生重大变化之前,将二人的关系定义为一种较为特殊的同性朋友关系较为稳妥。故其赠予因不具有合法性事实基础而不成立。 综上,认定双方系有违公序良俗的行为,请求法院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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