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租赁合同终止时承租房需要履行的义务是什么 |
释义 | 租赁合同终止时承租方需要履行的义务是依约返还租赁物,返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按照约定的状态,或者根据其性质使用后的状态。租金尚未结清的,承租方需要依约支付租金。 一、签商铺合同需要注意哪些 商铺租赁合同需要注意具体事项: 1、商铺出租方违反约定,使承租方的合法利益受到损害的处理; 2、由于第三方原因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时,如何解除合同; 3、由于自己的经营情况发生变化,如业务经营不善,承租方需要终止协议的处理事宜。 租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 二、租的门面漏水是谁的责任 看责任判定,承租方人为造成的承租方承担,出租方商铺自身原因由出租方承担。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请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 三、共同居住人能否继续租赁原房屋 根据2021年生效的《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如果租赁期限内,承租人死亡,其生前共同居住人可以继续租赁原房屋。 《民法典》第七百零三条规定,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七百零四条规定,租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 第七百三十三条规定,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返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按照约定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后的状态。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三条 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返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按照约定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后的状态。 第七百三十四条 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是租赁期限为不定期。租赁期限届满,房屋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承租的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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